兴国慈善功德会
兴国慈善功德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国禅寺功德会的组织和活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合法地开展慈善和弘法事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兴国慈善功德会
第三条 为发扬佛教慈悲、平等、和谐的思想,体现佛教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精神,由兴国禅寺发起成立兴国慈善功德会,并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本会是佛教徒和社会各界热心慈善公益活动者自愿参与的以慈善事业和弘法利生为目的的组织。
其宗旨为:乐于结缘、慈悲喜舍、宽厚待人,闵恩苍生;心怀善念,身体力行,体悟众生、共生共息;践行人间佛教真谛,把佛教慈善理念传播出去。
第5条 本会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兴国禅寺
本会办公地点:崇明寺
第二章 任务及活动方式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组织和凝聚热心支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人士,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慈善资助活动(如抚孤、扶贫、济困、助残、助学、建寺等);开展各项慈善公益活动;同时为本会会员提供慈善信息和修学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方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参与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慈善活动;另一种是本会自行组织的各项资助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监事会。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数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三年一届,根据贡献可连选连任。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兴国禅寺方丈、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共同协商确定。每年召开一次扩大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临时紧急召集,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二)决定重大慈善项目,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对资产安全负责。
(三)审查功德会年度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本会的章程,具有爱心,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推动本地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负责人、指定代理人及社会各界人士。
(三)愿意无偿为本会服务。
第十条 理事有权通过理事会对功德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有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暂定人员3人)。监事长可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有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一)热心慈善、公益事业。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加入(未成年人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陪同)。
(三)按贡献大小决定排名顺序,同等贡献以入会先后时间进行排序。
(四)会费捐助标准:
副理事长:9000元/年
副秘书长:6000元/年
理事:3000元/年
基础会员:360元/年
第十三条 会员可获得下列权利:
(一)功德芳名可每年登记在兴国禅寺功德簿;
(二)寺院每年会为功德主举行专项的祈福法会;
(三)理事会可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有权了解功德会善款使用情况;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六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的资金来源
(一)个人及单位的自愿捐赠。
(二)通过其它合法的活动募集资金。
(三)实物捐赠根据具体活动的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资金的管理
(一)本会设立专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资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并定期公示功德会账目明细表接受会员监督。
(二)本会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慈善公益活动。
(三)本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资助金使用原则的项目,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
(四)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会的资金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28日 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6年5月28 日起施行,兴国慈善功德会理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