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实施意见处理涉及寺观管理有关问题

    日前,山东省宗教局、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贯彻<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省佛道教寺观专项治理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

    《意见》明确提出该项治理工作要以《宗教事务条例》和《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为依据,以整顿违规佛道教寺观、规范佛道教教职人员管理、整治“假僧假道”行为、整顿宗教活动秩序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学习宣传,强化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集中整治、限期整改,确保专项治理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意见》明确了专项治理工作的职责分工。要求十部门在本系统内对该项工作进行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由本部门管理的历史遗留或未批先建、尚未依法登记开放的寺观及其有关问题进行治理整顿。同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通过信息沟通、联合执法检查等方法,协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工作落实。

    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文物局等部门于2012年10月8日联合下发《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一些地方和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在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的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现象,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和整治措施。对于切实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宗教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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